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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盗采河砂 四人被判刑

 5月26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孔某某、章某某四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以四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明知其收购的河砂系翟某某盗采所得,仍数十次予以收购转卖,各自从中非法获利数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四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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