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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热水器漏电致人死亡,房东如何担责

案例 房东李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按月支付租金给李某。王某入住后,发现卫生间热水器存在漏电现象,但未通知房东李某维修。后王某在使用热水器洗澡时,因热水器发生漏电,不幸触电身亡。

  王某家属认为,房东李某作为出租方,应当确保提供的房屋及热水器等设施安全,并对涉案房屋的电路、电器等设施具有安全维护义务,对受害人王某触电身亡具有过错。王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李某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经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房屋内热水器存在漏电质量问题,是造成王某触电死亡的原因。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酌定房东李某与死者王某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房东李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没有书面租赁合同,推定李某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东李某没有及时检查、维修出租屋内的电器设施,导致租客触电身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租客王某明知热水器存在漏电,不通知房东维修,冒风险使用热水器,自身存在过错,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张金金律师介绍,日常生活中,部分房东为了降低租赁成本,购买二手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线、电器设施,造成安全隐患。部分租客安全意识淡薄,即使发现电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抱着侥幸心理,冒险使用,造成人员伤亡的悲剧。

  张金金律师提醒大家,出租房屋时,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安全事项事先约定。房东应当购买质量合格的电线、电器设施,安排专业电工对出租屋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后,交付租客;安装安全开关等设施,在发生漏电时,能够及时自救;在出租屋墙壁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为租客,发现出租屋电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维修,停止使用,确保安全。安全无小事,防微杜渐,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参加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六期),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

 

(整理: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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