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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将人撞伤 男子被判赔10.5万余元 法官释法明理解纠纷促履行

 “法官,您好!我把钱带来了,已经到了执行局一楼。”11月5日上午,怀宁法院执行法官接到被执行人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打来的电话后,顺利执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去年9月11日,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怀宁县高河镇皖河路与操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储某某、操某某以及操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上乘坐人程某某受伤。交警认定,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操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程某某无责任。案经怀宁法院审理,判决储某某应赔付操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储某某未履行赔付义务。

  今年10月14日,操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怀宁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储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储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储某某,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接听了电话。江某某情绪十分激动,表示遇到这样的事情,要赔这么多钱,很冤枉,还不时挂断电话。

  执行法官一次次重新拨打电话,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法明理,让其明白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江某某随后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执行法官又电话联系操某某,没想到其提供的电话号码无法接通,辗转联系上了操某某的母亲王某某。王某某称操某某人在外地,委托其处理此事,王某某表示同意协商。趁热打铁,执行法官又分别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一点点地抹平分歧,双方最终就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江某某提出还需要时间筹款,双方约定在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11月5日,江某某带着赔款到了执行局,执行法官随即通知王某某到庭。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江某某当场按协议将现金交付给王某某,并缴纳了执行费和诉讼费。至此,该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和解履行完毕。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闫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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