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卫生监督局了解到,自6月1日起,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停止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依据相关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停止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6月1日之前已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据此,凡我市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者,请分别向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