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启动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分别于5月1日和5月3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细则》,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管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省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有关通知要求,已于日前启动我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省旅游局对现有旅行社进行重新审核,取消原有许可证编号。新《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由省旅游局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打印后下发。许可证及副本和分社、网点备案登记都不再设有效期。在颁发、换发、补发时也不再向旅行社收费。
旅行社换发新证须交回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可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按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对于使用“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中国国际旅行社”、“康辉旅行社”字样的旅行社必须向省旅游局提供以上旅行社总社的使用名号的同意函或变更名称登记表,方可予以换发新《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我市有83家旅行社符合条件换发新《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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