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事故多次索赔竟得逞
采取虚构保险事故、一险多报等手段频繁作案,多次诈骗保险公司近50000元。2月4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对被告人某玻璃经销处的老板张某、员工葛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九个月,并处罚金共计56000元。
被告人张某系安庆一玻璃经销处的老板,主要从事汽车玻璃生意,同时代理客户办理保险理赔和汽车修理业务。2007年4月13日,因客车前挡风玻璃破损,车主徐某将车辆开至被告张某经营的玻璃店内更换玻璃,因店里当时缺货,张某在拍了定损照片后,叫徐某等到有货时再来更换。张某在未更换玻璃的情况下用拍摄的定损照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准。后在为徐某更换玻璃时重新进行了拍照,然后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成功。两次理赔共获赔偿金7800元。第一次顺利得手,助长了张某的贪恋。在其后的几年间,张某和其员工葛某多次采用一次性从不同角度多拍几张玻璃受损的照片,然后在不同的时间段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或者与车主串通,将不需要更换的轻微受损的车玻璃拍照后夸大损失向保险公司报赔,获得保险金后与车主平分等手段频频作案。至2008年9月份止,两被告共计作案近十起,诈骗保险金共计48300元。
在问及为何办理理赔手续这么顺利时,张某交代是因为和保险公司打交通频繁,上下人员关系都很熟,因此获得公司相关人员的信任。
2012年6月6日,被告人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参与诈骗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退还了诈骗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均属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是主犯,葛某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两被告人在庭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所骗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情节,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了不等的缓刑。
作者:毅杰 胡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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