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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丢项链损失各半担

2013-4-15 17:37:2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李女士和张女士因琐事相互殴打,殴打其间李女士的一根价值万元的黄金项链丢失。李女士要求张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4月12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结果,判决双方各负担5000元。
    2013年2月的一天傍晚,李女士驾车在下班途中与骑电动车的张女士相刮擦。李女士指责电动车车主走机动车道且碰坏了车辆后视镜。张女士认为李女士“以大欺小”,故意不避让,以造成事故,双方言辞激烈。两人越吵越凶,火气也吵越旺,竟相互揪扯殴打起来。纠缠中,李女士大叫:“她抢了我的项链。”此时有围观人的发现,一根扯断的金项链掉在地上,李女士的头发由于被张女士紧紧抓住,无法弯腰拾捡。双方摔倒在地后,继续纠缠在一起,现场聚集不少人围观。经过群众的劝阻,双方最终分开。李女士此时再寻找金项链时,项链已不见踪影。后双方均在警方的笔录中提及金项链丢失一事,但张女士否认捡拾了李女士的金项链。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李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李女士为此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12月份某商场购物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在争吵、互殴过程中,造成原告财产丢失,在整个纠纷发生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李女士5000元。
作者:毅杰 小红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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