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抚养费用 化解服刑丈夫报复心
7月18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到白湖监狱成功调解办结了一起被告为服刑犯的离婚案件,消除了被告人的报复心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为桐城市范岗镇人,1984年原告未达法定婚龄即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双方生育两个儿子。李某经常打骂吴某,吴某不堪忍受,于1994年2月外出打工不归。2011年10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桐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2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此案交由桐城市法院范岗法庭审理。
承办法官接案后,立即前往李某正在服刑的白湖监狱,送达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诉讼文书。李某在签收时十分气愤,并扬言“我刑期不长,如果吴某执意离婚,待我出狱后我要杀她全家”。承办法官当即告诫李某不可一错再错,并和管教干部一起耐心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开庭前,承办法官再次去白湖监狱做李某调离和化解报复的思想工作。在与李某交谈中得知,吴某在两个孩子幼年时弃子离家出走,李某犯盗窃罪与家庭经济困难却要抚养两个孩子有关。承办法官立即意识到如果以此作为突破口,让吴某在离婚时承担两个孩子幼年至成年时一定的抚养费用,从而使李某获得心理平衡,可能化解其报复心理。经多番作吴某的思想工作,吴某表示愿意给付李某两个孩子幼年至成年时的抚养费用1.8万元;之后征求李某意见,李某果然愿意接受1.8万元抚养费这一调解条件,表示同意离婚。
当法官第三次到白湖监狱将抚养费用1.8万元存到李某狱中个人帐户上时,李某在离婚调解协议上欣然签字。
作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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