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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家庭农场登记办法明确认定标准

2013-7-30 10:06:2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为支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市出台《安庆市家庭农场认定和登记注册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23日起实施。
 
  据悉,该《办法》由市农委、市工商局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办法》对“家庭农场”的名称核定、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材料提交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的“家庭农场”组成形式非常灵活,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该《办法》,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按照规定,家庭农场应符合多个条件,如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场所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剩余承包期或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等。
 
  此外,其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设施栽培的达到25亩以上);从事茶叶生产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渔业生产的,养殖水域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年出栏生猪达到5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禽达到50000只以上,或年存栏蛋禽10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养业或种养结合综合性经营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另据了解,家庭农场认定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家庭农场经营者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据悉,经认定和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及财政专项补助项目。
作者:戴勇 闫树泉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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