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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吃喝玩乐债权人诉请提前还款

2013-9-2 11:47:46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在借款未到期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以原告起诉时债务未到期为由诉请法院驳回起诉。8月2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17日,被告刘青以做干果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邓荣借款1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8月18日,被告就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但邓荣将款项打入刘青帐户后发现,刘青根本就没有从事干果生意,经常无所事事。为了早一点收回债权防止被告资金流失损害自己的利益,邓荣多次向刘青催讨借款,刘青均以正在寻找合适店面为由拖延给付,并称借款期限尚未到期,邓荣无权向他催讨,要求邓荣静候佳音,到时会将借款如数归还。
 
  看到刘青无任何收入及正当职业,还经常出入于灯红酒绿之地吃喝玩乐,邓荣坐不住了,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刘青辩称,15万元借款已经和他人入股做干果生意,只是他不从事具体经营而已,并非拿这笔钱去挥霍。同时,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13年8月18日,原告起诉时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且他是根据这个期限与他人约定了资金回笼期限,现在无法抽回资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欠款。原告起诉时借款虽未到期,但在案件审理期间,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为减少诉累,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
作者:迎丰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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