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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机动车检验尾气排放

2013-9-2 11:48:3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记者从安庆市环保局获悉:从9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开始执行国Ⅳ标准,并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机动车尾气中含有的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PM(微粒)等,都是空气重要的污染物。达到国Ⅳ标准的车辆,可以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有效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
 
  从5月1日开始,我市已经实行了国Ⅳ标准的试运行,对机动车开展机动车尾气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单,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副本随车携带。新注册登记2年以内的车辆可以凭行驶证直接到尾气监测机构领取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他车辆需在年检前进行尾气监测。目前我市城区有3家尾气监测机构。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表明尾气监测合格,出行不受限制。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表明尾气监测不完全合格。每日7时至19时,禁止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在市区菱湖北路以南、沿江路以北、集贤路和德宽路以东(含上述路段)、龙眠山路(不含该路段)以西区域内通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除外。违反规定在禁行路段行驶的黄标车,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作者:王枫 叶伟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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