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非法拘禁致人跳楼摔伤
传销人员非法拘禁致人跳楼,迎江区人民法院9月11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因被害人李某某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被蔡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在传销窝点。后被害人李某某在被拘禁的单元房606室阳台跳到对面平台逃跑时摔伤,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将樊某、谢某等人安排到自己负责的传销窝点居住,帮助他们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和1年1个月。
2012年11月22日,被害人李某某被非法传销人员孙某芬骗至迎江区湖心南路264号1栋1单元606室,后被蔡某某(时任该传销窝点主任,刑拘在逃)、樊某、余某、谢某、刘某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孙某芬等人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期间,因李某某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余某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系该传销组织主任级别成员,并知道李某某被非法拘禁在蔡某某的传销窝点。
同年12月1日,被害人李某某从其被非法拘禁的迎江区湖心南路264号1栋1单元606室阳台跳到对面平台逃跑时从平台摔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技中心鉴定,李某某因外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骶尾椎骨折,其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在得知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的情况后,将樊某、谢某、刘某某等人安排到自己负责的传销窝点居住,帮助他们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至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听从被告人刘某某的安排,将张某某、孙某芬安排到自己负责的传销窝点居住,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和酌情对其分别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上述两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胡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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