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执行公款私存 被识破老赖乖乖还款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将单位公款存于私人账户,迎江区法院经过缜密调查,识破诡计。8月29日,迎江区法院一举执结该案。
2011年,迎江区法院受理了安庆市某油脂公司申请执行安庆市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该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公司亏损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执行人员经查询未能发现其账户上余额,也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但执行法官依然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相关交易活动。近日,执行人员获悉,该贸易公司有一笔50万元货款即将回笼。执行人员立即通知刘某前来核实,但刘某矢口否认,执行人员再次查询其单位账户,发现账户余额仅为180余元。但在某银行网点发现刘某名下有存款50万元,执行法官立即传唤刘某,询问该款的来源。刘某辩称该50万元是私人存款,法院不能执行。
要成功执结该案,就必须掌握该单位公款私存的证据,执行人员决定从款项来源查起。执行法官根据掌握的线索前往浙江与其交易的公司进行调查,掌握了该50万元先打入了刘某指定的一个单位账户,然后再从该账户转移至其名下的交易全过程,最终获得了刘某将单位款项打入私人账户的充分证据。
待调查取证工作完成,执行法官再次督促刘某尽快还款,但刘某仍以公司倒闭为由拒不执行。此时执行法官向其出示了刘某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证据,严厉指出其在案件执行立案后私自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可罚款30万元,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如其再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刘某意识到规避执行行为的严重性,8月29日,他将全部执行款10万元交至法院。至此,一起久难执结的案件终于执行完毕。
作者:迎执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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