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卖主一房二卖 法院判决恶意串通
12年前杨某就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支付了房款后,让父亲一直居住在里面,但房屋并没有过户。没想到12年后自己却成了被告,因为前房主又把房子卖给了别人,他们让杨某搬出此房,说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于是,杨某只好将原房主和后买房者一起告上了法庭,为自己讨个说法。9月底,大观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2000年12月25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吴某将位于安庆市某小区21栋1号住房以6.7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杨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房款,吴某将房屋交付给了杨某,并由杨某的父亲居住至今。2001年5月吴某取得房产证,但吴某一直未为杨某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4月19日,吴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某、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杨某居住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和柯某(经评估机关对该房2011年4月19日的市场价格评估,单价为4811元/平方米,总价为35.5052万元),张某和柯某未到该房屋内看房。2011年7月,张某和柯某取得房屋所有权。2011年12月,张、柯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交还房屋(另案处理),杨某始知该房已另售他人。在自家房子里住了十几年,现在突然被人要求搬出房子,面对这种“晴天霹雳”,杨某将吴某、张某和柯某一同告上法庭。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柯某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依法确认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吴某配合原告杨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大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与被告张、柯二人以明显低于评估价(相差15万元)的价格成交房屋,且张、柯二人购买房屋并未进入房屋了解该房的建筑质量、房屋结构、装修状况等,仅看房屋的外观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推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被告吴某与被告张、柯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被告吴某与原告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吴某与杨某的买卖合同有效,吴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为杨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作者:杨文 何晶晶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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