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替朋友“两肋插刀”
缓刑期内替朋友出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2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得知李某(已判决)头部被人砍伤后,在李某的邀约和提议下,与斯某、张某、查某某(三人均已判决)去报复对方。五人准备了刀具,装入一个黑布袋中,在安庆市区各网吧内寻找砍伤李某的人。当寻至安庆市宜光西路志远网吧时,遇见熟人鲁某等人,遂在网吧门前交谈。20时许,被害人潘某某同其朋友金某等人乘出租车途经志远网吧,看到熟人鲁某后喊了一声。李某看到潘某某,认为潘某某就是砍伤自己的人,便对赵某、斯某等人说:“就是他。”五人随即冲到出租车旁,斯某将出租车拦住,赵某用手拉车后门,张某从黑布袋中拿出一把开山刀将出租车后座的金某手臂砍伤,斯某将副驾驶座的潘某某拽出后,张某又持刀将潘某某的头、背及右手腕部砍伤,后五人逃离现场。2013年4月2日,经安庆市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颅骨骨折同时伴有硬脑膜的破裂,形成颅内积气,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李某、斯某、张某、查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潘某某各项损失156000元。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前罪(抢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作者:胡芳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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