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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绝技”帮他“赚”到两年半徒刑

2013-11-22 19:01:4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一个蚌埠市20多岁的年轻人李某真的有“本事”,能在数钱时将一叠人民币中一部分钱抽出来,而且对方还发现不了,他利用自己苦练的这一“绝技”到处作案。两个月作案15起,数额高达3万余元,但最后还是被我市警方抓获,近日,宜秀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2年12月30日17时许,李某驾驶一辆蓝色雪佛兰汽车来到桐城市明珠广场城市蚂蚁尚品酒店,假借开房住宿为由,用两张50元面值的人民币让酒店服务员胡某帮忙换一张2002年版100元面值的人民币。被害人胡某将酒店营业款拿出准备查找时,被告人李某又以帮忙找钱为借口,将被害人的营业款哄骗到手佯装查找,后乘被害人不备,从营业款中抽出人民币4000元予以盗走。
 
  2013年1月2日14时许,李某又驾驶蓝色雪佛兰汽车来到安庆市,在迎江区华中路世纪皇家酒店,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将酒店服务员陈某的营业款哄骗到手后,从中抽出人民币1400元予以盗走。
 
  李某用这种方法两个月连续作案15起,2013年2月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上网追逃,并于2013年2月4日被抓获。
 
  案发后,警方从被告人李某处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070元已随案移送。李某作案时驾驶的皖C96085号蓝色雪佛兰汽车车主系其本人,该车现暂扣于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
 
  在法庭上,李某供述,其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在桐城、安庆、池州等地采用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15起,盗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4000元。被害人胡某、童某、陈某等15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盗窃的数额,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能够相印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070元发还被害人,余款人民币31930元继续予以追缴;作案工具皖C96085号雪佛兰牌汽车(暂扣于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11月20日判决书生效。
作者:程卓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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