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弟砍伐堂兄父母墓边树木
堂兄弟之间因相邻关系产生矛盾,堂弟一怒之下将堂兄父母坟头所栽植树木砍光,堂兄要求赔偿未果一纸诉状将堂弟告上法庭。2013年12月30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弥陀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家住太湖县北中镇吴俊村的吴某华与吴某群系堂兄弟。双方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因相邻关系产生矛盾,彼此互不相让而积怨渐深。2013年4月16日早晨,吴某群将吴某华于2003年栽植于其父母坟墓周围内的17棵金钟柏树(树高约1米)及桂花树1棵(分为3株,树高约2米)砍掉。事发后,吴某华多次向该村村委会、镇政府及被告所在学校反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此事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2013年9月4日,吴某华与其兄妹共四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群赔偿柏树、桂花树经济损失3450元。
该案标的虽不大,但涉及公序良俗,同时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又为邻里,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相反会加深双方的怨气,甚至变亲为仇,不利于当地社会的稳定和谐。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多次前往北中镇吴俊村与原、被告沟通,并向当地村组、吴某群所在单位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耐心做双方的工作,希望原、被告能从亲情出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平协商解决。在与被告吴某群的多次交流中,吴某群均不否认其砍树的事实,同时也表明其曾按村委会主持调解的意见在原告父母坟头燃放鞭炮表示歉意,但对于经济赔偿他始终无法接受。开庭日期将至,庭前,法院再次邀请当地村干部及司法所相关负责同志一并耐心细致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因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案最终开庭审理。
与庭前和被告吴某群交流时不同,庭上吴某群否认其砍树的事实,并不同意法庭调解。休庭后,法庭干警再次前往吴俊村,将原、被告一并带往原告父母坟地,采取现场勘查、拍照的方式,确定了吴某群砍掉原告父母坟头17棵金钟柏树及桂花树1棵的事实。同时向原告当年购买树苗的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核实了被砍树木的市场价格。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群在与吴某华因相邻关系产生矛盾后,未使用正确方法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故意毁坏原告种植的树木,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而且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吴某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树木损失合计1050元。
作者:马光胜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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