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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一个无证一个醉驾

2014-5-7 18:21:2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肇事者既无驾驶照又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却撞上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受害人,面对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判决呢?近日,迎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吴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发前,被告人吴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辆二手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2013年9月19日14时30分许,其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该无牌照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庆市华中东路美乐台球厂附近路段时,与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车道通行且采取措施不当,应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支付赔偿款4.2万元。
        此案审理期间,经法院多次调解,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款为15万元的调解协议(不含前期已支付的4.2万元),已实际履行1万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吴某某从轻处罚。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照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吴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5月4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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