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执行三年多以身试法被判刑
15日上午,太湖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周某纯因具有相应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逃避履行义务,被该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周某纯当庭表示服判。
法庭审理查明,原告许某红因产品质量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周某纯,于2009年12月经太湖法院判决周某纯赔偿许某红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3万余元,被告周某纯既不上诉,又不履行赔偿义务。
2010年3月在得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传票后,周某纯跑到外地打工,每月包吃包住拿固定工资2—3千元,过起了自在日子。2012年1月的一天,周某纯返乡过年在该县老县城被原告亲属发现,两人发生争执,在公安干警及法院工作人员赶到前,又趁乱溜走。
自2010年至2013年1月被告周某纯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公安机关立案并对其网上追逃,直至2013年1月11日周某纯被绩溪警方抓获。2013年1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周某纯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到期义务,取得许某红谅解。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纯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得知法院将强制其履行赔偿义务时即外出务工,有务工等较稳定的收入却一直逃避履行生效判决,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情况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并自愿认罪了,同时依和解协议履行了到期赔付义务,取得原告方谅解。经县司法局估评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纯适用社会矫正,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主审法官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具有强制力,案件当事人与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都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有相应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况严重的,将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被告人周某纯本是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却因具有相应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既要履行民事判决规定的赔偿义务,又要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以罪犯身份接受社区矫正,真是“拒不执行,赔钱判刑”,无论从哪方面都付出了较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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