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借款不还被告上法庭
私人之间的借款,既约定了高额利息又约定了逾期不还较高的违约金,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20日,枞阳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给出了答案。
黄某与王某同在外地经营布料生意,时间久了,彼此相处得相当不错,渐渐地也就成了朋友。王某因生意需要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遂开口向黄某借钱,黄某答应了借钱,让王某出具了欠条,条据上载明:“今向黄某某借到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期到2013年6月20日止。该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付息。逾期不还,每逾期一日向借款人承担金额的5‰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借款金额的20﹪,同时愿意承担借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等费用)”。
还款到期后,王某未予还款,并避而不见。其后,黄某具状到枞阳县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王某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花费和律师费共350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某向黄某借款40000元,有王某亲笔条据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黄某同时主张的三倍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即重复计算利息,这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形成了事实上的“高利贷”,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约定。
因双方约定利息在先,且三倍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支持。黄某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花费系双方自愿的约定,有票据为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3200元。
对此起重复计算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枞阳县法院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作者:方高生 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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