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说法:何谓“恶意透支”?
案情回放:夏某于2012年5月底在居住地建设银行办理了信用卡,此后使用该卡透支,累计本金19万余元。发卡行多次通过电话向夏某催缴,并且两次向夏某邮寄催收函。但直至2013年11月,夏某仍未还款,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1月中旬,公安机关对夏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截至案发前,夏某欠款本息已达25.6万元。
侦查期间,夏某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并归还了全部本息。随后,当地建设银行信用卡部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结,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夏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安徽国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程若愚律师点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卡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享受信用卡透支消费、分期还款、临时取现等各种便利的同时,部分持卡人对于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则根本意识不到,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活动”中的一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至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者,可处5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前述案例中,夏某的行为即触犯了上述条文的规定。欠款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在发卡行两次发函书面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然不还款。据此情节,本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建行)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也属于从轻量刑情节———因此法院最终对夏某在法定刑以下“降档”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作者:案件整理:记者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相关新闻
- 女子犯诈骗罪,编造身份结婚骗到钱财开溜(2014-9-27 21:55:46)
- 周末多云“当道”气温重回“3”时代(2014-9-27 21:49:38)
- 社保缴费,一月竟被扣4次(2014-9-26 20:31:44)
- 在安庆火车站买安庆西站的票为啥要收异地(2014-9-26 20:30:19)
- 自己曾得怪病, 养母现又患癌症(2014-9-26 20:30:02)
- 养殖户的鱼塘现大量死鱼水体(2014-9-26 20:29:44)
- 父母是否该为离世子女还清债务?(2014-9-26 20:29:30)
- 定性标准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014-9-26 20:28:28)
- 老台钟见证郑长霞的奋斗岁月(2014-9-26 20:27:44)
- 买相机电池露马脚 超市老板抓住三蟊贼(2014-9-26 20: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