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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有这样的“卡奴”吗?

2014-11-28 17:13:1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现如今,手握一张可透支的信用卡早已不是什么稀奇事,很多市民,尤其是一些年轻市民,通过刷信用卡来维持“高品质”的生活方式。然而,便捷消费背后也存在不少“后遗症”,面临着一系列困扰和风险。现实生活中,就有这么一群人,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却拥有几张甚至十几张信用卡,通过循环透支的方式不断刷卡,陷入“恶性循环”,这些人被称为“卡奴”。殊不知,一旦超额透支、无力偿还走投无路之后,巨大的风险便侵袭而来,缺乏理性消费的持卡者离信用卡诈骗罪也只有一步之遥。

  【案例回放】

  80后女子汪某,初中文化水平,属于个体经营户。2011年9月,汪某在中国银行安庆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因该卡遗失,汪某于2012年7月挂失补卡,透支额度为10万元,两张信用卡均由汪某本人保管并使用。2012年汪某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却仍采用从商户的POS机上刷卡套现等方式大量透支,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且在透支后变更了联系方式。发卡行先后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多次向汪某进行催收,汪某均予以搪塞,拒不还款。案发后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鉴于汪某在归案后有坦白行为且案发后退缴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遂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影响生活】

  刷信用卡时大手一挥,特别“豪爽”,结果到还款时就到处躲避不还钱,最后甚至触犯法律,上述案例中的汪某便是一名典型的“卡奴”。日常生活中,类似汪某的“卡奴”早已不是个例,而是普遍现象。

  负责汪某信用卡诈骗案的审判员程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活动主要分四种类型,即:(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程法官说,上述案例中的汪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透支超过了规定限额的前提下,经发卡银行催促两次的情况下不仅不归还,还四处躲避,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第四种类型———恶意透支。

  程法官表示,近年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多起信用卡诈骗案中,绝大多数犯罪类型都是恶意透支,其中这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卡奴”中,中青年占据了大部分。这些人一般都有工作,但收入并不高,为了维持自己追求的理想生活方式,他们抱着侥幸心理,利用信用卡大肆透支。当还款压力超出其能承受的范围时,有的持卡人就以变更电话、更换住所等方式恶意逃避银行的催收,最终结局则是触犯法律。

  据程法官分析,如今信用卡的透支额度高,但银行对办卡人的信用度审核把关不严。一些银行在发展客户时门槛较低,有的甚至不需要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只要凭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办理透支额度数千至数万元不等的信用卡。加上有些办卡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容易消费冲动,都是导致信用卡诈骗案逐渐增多的原因。

  使用信用卡消费诱惑大,对理性消费的持卡人来说没什么,但对一些自我控制力不强的人来说,下场则是容易变成“卡奴”。刷到最后,办多张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透支一家银行还另一家银行的钱,以卡养卡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这些“卡奴”最终的下场就是无力还贷,甚至因还不起贷款而身陷牢狱。对此,程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办卡需谨慎,信用卡透支有风险,消费时要考虑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控制自己的欲望理性消费,及时还款。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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