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概况 | 安庆论坛 | 跳蚤市场
安庆地区综合门户网站

周末说法:律师见证遗嘱为啥无效?

2014-11-30 13:11:1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情回放:2005年9月,李某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希望制作一份律师见证遗嘱,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给姐姐李某某继承。该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接待了李某,并与其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收取了律师费。随后,赵律师根据李某的要求打印了一份遗嘱。李某在该遗嘱上签字,赵律师在“代书人”、“见证人”栏分别加盖了律师名章和律师见证专用章,另一名律师也在“见证人”栏加盖了见证专用章,最后律师事务所还在遗嘱上加盖了公章。

  2008年,李某因病去世,姐姐李某某持妹妹的遗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产权属。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妹妹李某生前通过律师事务所制作的遗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其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均分。

  案件宣判后,姐姐李某某起诉制作这份遗嘱的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因遗嘱无效、其未能全部继承遗产而造成的损失。2013年底,该案判决,法院认定律师事务所存在过错,部分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安徽国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程若愚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作出了严格的要式性要求,即遗嘱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方为有效。前述案例中,由遗嘱人(妹妹李某)口述,赵律师打印、并与另一名律师共同见证的这份遗嘱,形式上是参照了《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对此,法律要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两名见证律师只在遗嘱上加盖律师名章、律师见证专用章、律师事务所公章,却并未亲笔签字,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据此,法院认定这份所谓的“见证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无效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姐姐李某某只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最终,妹妹的遗愿未能充分达成,作为继承人的姐姐没有完全获得应有的权益,而制作遗嘱的律师事务所也因此承受了损失,这一结果令人深感遗憾。

[责任编辑:不详]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条款 | 客服中心 | 网站招聘 | 建站服务 | 友情连接 |
Copyright 2005-2008 www.aq365.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安庆热线
Mailto:webmaster@aq365.com TEL:0556-8788365 1386660295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1.B2-20070020 皖ICP备05000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