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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出台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指导意见

2015-3-2 16:41:3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为加强土地管理,有效处置并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市出台了《安庆市关于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指导意见》,对城区闲置土地有偿收回的条件、补偿分类及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对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土地,都必须依法收回。

  《意见》对有偿收回土地的补偿作了明确分类界定。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实际成本加利息(原则上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计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中,工业用地的补偿,按用地者实际所支付的成本加利息(原则上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进行补偿,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补偿,按用地者实际所支付的成本加利息(原则上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进行补偿。对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方面,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采取审计方式核定补偿金额;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对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不予补偿。对搬迁生产设备等,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含园区管委会)或政府的职能部门之前对按规划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平整场地、编制规划等前期费用的补偿方面,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其平整场地、编制规划、申请环评等前期费用经审计后可适当补偿;其他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上述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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