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人营销公号被索赔千万
事情回放: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诉北京韩商互联网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和肖像权一案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事因是2015年11月12日,刊登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荐读)》的文章,并配以王健林本人的照片。原告认为,该文章严重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5万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故在公共号推送的文章中,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此为一。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公号所有者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原告所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以维权等合计1000.5万元,从责任承担方式上来说,符合法律规定,此为二。此外,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300万元,考虑到侵权人的获利以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情况,法院全额认定的可能性并不大。而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6982560元的诉求,原告并未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其提出的经济损失实际发生,故法院全额认定的可能性同样不大,此为三。
可见,公号在传播文章的同时,既要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也要遵守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万万不能一切向营销看齐,而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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