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在宜秀区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被告孙某某因承包建设工程需要,长期在原告安庆市某钢管租赁商行租赁钢管、扣件等设备,约定钢管日租金为0.011元/米、扣件日租金为0.009元/只。
2015年2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被告孙某某欠原告安庆市某钢管租赁商行租金112075元;毁损钢管8511.7米、扣件15572只,折合人民币分别为66564元、62288元,共计240927元。经双方协商,被告孙某某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如产生纠纷由宜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安庆市某钢管租赁商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某某立即支付其设备租金24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孙某某,并多次将当事双方通知到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原告安庆市某钢管租赁商行与被告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孙某某分期向原告支付所欠设备租金并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