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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骗贷208万办厂 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被判刑

  为了投资办厂,怀宁县张某新、张某林和张某苗三人合伙,用已出售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屋向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并签订虚假转让合同以及购销合同,共骗取银行208万元贷款。近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对怀宁县公安局侦办的张某新违法发放贷款案及张某林、张某苗骗取贷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张某林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张某苗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2011年9月份,张某新、张某苗、张某林商议向银行贷款合伙办厂。为取得贷款,三人商议,由张某苗以其位于怀宁县石牌镇汀字街XX号的房产权证(该房产张某苗已于2007年出售给原怀宁县石牌某中学,但双方未到怀宁县房地产管理局、怀宁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到安徽怀宁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并由张某林与张某苗签订一份虚假的转让协议,将张某林在怀宁县石牌镇皖河大道经营的家电经营部虚假转让给张某苗,同时以张某苗经营家电名义与安庆市海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家电购销合同。

  三人将上述材料提交给银行后,张某新作为负责调查的该笔贷款的银行客户经理,向贷审会隐瞒真实情况,为张某苗办理了申请抵押贷款。三人以张某苗名义于2011年11月16日与皖河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额度208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贷期一年一还,还后续贷。

  2011年11月23日贷款下发后,张某苗、张某林、张某新合伙开办了一家制鞋厂。由于经营不善,该制鞋厂于2012年6月份左右停产。2012年6月份,由于贷款利率有优惠,三人将贷款归还银行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贷出。鞋厂停办后,张某林与张某新将剩余的一百五十余万元贷款用于投资。2013年6月、2014年6月,三人将贷款归还银行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贷出。2014年11月,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还,三人一直未归还到期的208万贷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新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核贷款过程中,与他人合谋,用虚构事实和虚假材料,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同时又与他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依法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苗、张某林共同用虚构的事实和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张某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张某新、张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人部分退赃,剩余款项已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三人当庭自愿认罪,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苗虽提供有瑕疵的抵押物,但大部分贷款的控制、使用中较另二被告人作用相对较轻。经怀宁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关键词:经营不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