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一路红火的同时,与此相关的纠纷也在不断涌现。1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定金责任如何认定的案件。
2015年5月,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李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位于安庆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卖给金某,双方约定被告需于2015年9月交房并协助金某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金某当场给付购房定金15000元。但李某直至起诉前仍未交房,金某无奈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庭审中,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只认可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
迎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如约履行。李某在签订协议后不按约定交房,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作为接受定金方的李某,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李某给付金某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