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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备忘录:网购起纠纷 别吃哑巴亏

  “双十一”、“双十二”——两拨网购狂欢浪潮相继汹涌袭来,网购一族享受令人心动的优惠力度的同时,也发现里面充斥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据了解,不少人都有收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甚至假货的遭遇,那么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安庆新闻网、安庆晚报记者搜集了两起网购相关案例,案例中的消费者网购遭遇欺诈,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值得借鉴。

  网购食品不合格 起诉获十倍赔偿

  2013年9月20日,杭州市余杭区居民小王在网上“某食品旗舰店”买了两盒蜂胶软胶囊,共花费356元,该网店经营者为枞阳县一家蜂业公司。收到货后,小王在国家食药监局网站上无法查询到该产品的保健品批准文号,于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回复称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此,小王于2014年6月18日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小王以收到商品不符为由申请退款,次日,卖家退款356元给小王。因涉案产品未取得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文号,却声称为保健食品并生产、销售,应该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2014年7月25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枞阳县该蜂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王赔偿金3560元。

  判决后,枞阳县该蜂业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2014年9月2日,小王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年9月5日委托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枞阳县人民法院10月9日立案受理该执行案件,11月12日,该蜂业公司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小王顺利拿到了十倍赔偿款。

  网购买到次品 可到家门口法院起诉维权

  广东省深圳市的郑某在其所开的淘宝网店上进行广告宣传,宣称其销售的苹果牌平板电脑系全新原装正品,且能出具正规发票。家住我市宜秀区的赵女士在得到该网店销售客服的承诺之后,以3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平板电脑。

  没想到赵女士收到货之后却发现,卖家提供的两张发票的号码是一样的,且其中一张发票无税务印章和电器商城的印章。随后,赵女士登录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查询,未查到该发票的相关信息。赵女士又根据产品序列号进入苹果官网查询,发现这两台平板电脑的电话技术支持均已过期,保修期也不足一年了。因此赵女士认为,根据苹果系列产品的相关规定,全新苹果产品应为原封包装未激活,保修期自购买之日起激活,期限为一年,故认定郑某销售的苹果产品并非全新原装正品,且开具了假发票。

  赵女士多次与卖家郑某联系,可对方却置之不理。气愤之余,赵女士选择起诉维权。她以郑某在网络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收到赵女士的诉状后,认为赵女士与郑某之间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买卖合同关系,赵女士的收货地即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遂对赵女士的起诉予以登记立案。卖家郑某接到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之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与赵女士取得联系,愿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网上购物遭欺诈 买家本地可立案

  网上购物发生纠纷,但电商平台却不是本地的,该如何维权?据悉,随着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跨区域的网购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很多电商都在外地,给消费者的维权增加了难度。

  由于网购一般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货,买家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与网站所在地相隔甚远。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网购的商品往往价格不高,按照以往网络交易司法管辖规定,进行一场异地官司花费的精力让众多消费者在维权还是“弃权”的选择中陷入两难。

  对此,记者了解到,2015年2月4日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意味着,从此之后,市民若发生网购纠纷,在哪里收货,就可以在哪里提起诉讼,上述案例中的赵女士就向家门口法院起诉,以此维权。

  12月11日,宜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卢文忠告诉记者,网购纠纷在本地立案,为网购维权提供了便利,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不仅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还加强了对电商的监督,对净化网购环境有法制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