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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有关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解读

  案件回放:日前,深圳12岁男孩小谢遭8名中学生殴打,警方调查后作出处罚结果,对其中6人行政拘留,另2人由于未满14周岁,免于行政处罚。事情起因在于小谢曾遭受打人者中的郭某某、杨某某等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后杨某某等人因逃课被校方责令其监护人带回加强管教,杨某某等人认为是谢某向学校举报所致,遂对谢某进行殴打。

  校园暴力事件中,由于打人者基本上未满18岁,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基本上并没有一般暴力事件中的加害者重。对于民事责任,加害者是如何承担以及受害者拥有的权利有哪些?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对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有如下三种情况:

  对于自己的财产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或者不足以承担责任,则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若父母离异,则该责任由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若该方无能力承担,则由另一方承担无过错的补充责任。

  对于教育机构来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承担责任的情况,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需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当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由于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教育机构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过程中未尽到管理职责,教育机构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因此,教育机构、父母、老师、学生本身都应该认识到校园霸凌的普遍存在,给予被霸凌者应有的关怀和帮助,是我们应该担当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