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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反悔不卖房 被判赔偿违约金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反悔,不卖房子了,买方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不久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徐某通过中介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徐某作为甲方,张某作为乙方。合同约定将张某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的A房屋出售给徐某,甲乙双方如不能按上述条款履行合同,则视为中途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签订合同之后,徐某按照合同约定准备公积金提取等手续,但张某后来通过短信告知徐某不同意出售上述房屋,故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各项义务前,因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此判决已于1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