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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遭解聘 股权激励可收回

  案件回放:长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和马山签订了《劳动合同》,聘请他担任该公司的副总裁,合同期限3年。为了激励和留住高素质人才马山,长江公司与马山还于同日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长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夏宇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5%股权赠予马山,由马山代持股权,代持股权的锁定期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代持期间除股东收益外,由夏宇行使其它股东权利。2015年4月20日,长江公司发现,马山存在学历造假、工作经历造假等严重欺诈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遂向马山出具《解除通知》,并同时要求撤回基于《委托持股协议》而给予马山的股权激励,双方由此产生争议,长江公司遂将马山告至法院。最后法院支持了长江公司的诉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在本案中,马山对于学历和受过处分所进行欺诈的行为,使长江公司在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时,陷入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为公司原本是为了吸引人才,而对马山作出的股权激励,现既然已解除了与马山的劳动合同,马山也就不能实现被告为公司贡献的最终目的,故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撤销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委托持股协议》签订于2014年12月,因此,马山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但实际上,法律规定撤销权,应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马山从双方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之日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显属错误,本案中夏宇及长江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知晓马山存在学历造假、处分造假、经历造假的情况,其起诉的时间还在1年的诉讼时效内。

  诚实信用不仅是民事法律遵从的重要原则,也是每个公民均应奉行的人生准则,靠欺诈行为获得的股权激励,势必会因劣迹败露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整理:记者 周国庆

关键词:股权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