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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公积金 员工起诉未获支持

  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桩案件,并就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

  经审理查明:方某系安庆某公司职工,方某与该公司在2011年7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8月20日,双方续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在这之后,方某与该公司因补发缴纳公积金等事由发生争议,方某提出该公司应补发未缴纳的公积金7351.98元,该公司却持有不同意见,方某故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将要求该公司补缴公积金作为其诉求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方某该项主张,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属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非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故方某的该项诉求,法院依法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