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上午,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机动车驾驶员严某华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进行庭审,依法判决严某华拘役2个月,罚金6000元,并当场逮捕并收监。
2016年8月18日凌晨0时30分,严某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皖HPV1XX号二轮摩托车,沿太湖县北中镇界金线(X05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KM+400M处,与吴某厂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皖H616XX号小型客车相碰,造成严某华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所对严某华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结论为159.8mg/100ml,属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