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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天盗窃7辆“小电驴”

  2月27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一案。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男。2016年7月14日至17日期间,杨某某至安庆市迎江区东安花园8号楼2单元楼下等处,盗取多名被害人的电动车共计七辆,价值15347元。后杨某某将上述七辆电动车均出售给余某某(已判决)。

  2016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涉案赃款5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2016年8月17日与2016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将已追回的涉案三辆电动车依法返给被害人叶某、陈某某、杨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53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键词:电驴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