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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是否可独立于手游著作权?

  案件回放:上杭公司与万海公司签署了一份《游戏代理及运营合同》,万海公司保证拥有《海战》手机游戏(以下简称涉案游戏),在中国地区的“版权”,并授予上杭公司涉案游戏所有版本的“全球独家代理运营权”,但随后在运营中上杭公司发现,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作者系第三人,并不是万海公司,为确保涉案游戏的正常运营,上杭公司与第三人签订《<海战>代码赠与协议》,由此获得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然而,万海公司多次以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著作权人的名义,向各游戏发行渠道和应用平台发函,妨碍涉案游戏的正常运营。此外,万海公司还将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给上杭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在屡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上杭公司为维护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归上杭公司所有,不包括图片等素材。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法院在审理中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和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认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应是能够由计算机等装置执行且能实现某种结果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而在本案中,涉案游戏的客户端程序,系由第三人独立编写完成,可以由计算机、手机等装置执行且能实现某种结果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虽然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包括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程序两部分,客户端程序的运行需要与服务器端程序进行对接,但这仅意味着客户端程序要实现事先设定的功能或结果需要服务器端程序的配合,并不影响客户端程序作为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相对独立性。而且,《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规定并不要求其必须独立实现某种结果。综上,法院认定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中的客户端程序,属于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所以法院对于万海公司认为客户端程序不可以独立使用的意见,不予采信。

  即便如此,万海公司还是赢得官司,原因在于其与第三人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未经万海公司同意,不得将客户端代码出售或毁损,”因此此案即便法院认定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中的客户端程序,属于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但囿于该合同的约定,第三人系无权在万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客户端代码出售或损毁,故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上杭公司的所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