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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戒指也有著作权 侵权后判赔三万

  案件回放:一提到著作权,人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文字作品,恐怕很少有人会想到,我们日常所见的戒指上的雕刻艺术造型也拥有著作权。2012年6月25日原告经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取得了美术作品《天使之翼》的对戒图案,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并于2012年9月4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随后,在自己的店铺售卖该对戒。

  2015年3月原告发现一街之隔的被告也在销售该款对戒。于是于当月16号,邀请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商铺,购入一对“天使之翼”戒指。并由公证人员公证封存对戒。对此,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然后将被告告上法庭。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涉案“天使之翼”对戒上的图案可以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尽管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附图上的涉案“天使之翼”对戒虽然具有可佩戴的实用功能,但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因为对戒上的图案设计是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审美意义,并达到了一定的艺术高度,且被告对该戒指图案设计的独创性没有表示异议,因此,涉案“天使之翼”对戒上的图案设计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其次被告未经许可向公众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发行权。

  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销售的对戒上的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被告的销售行为属于发行行为,其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但对于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复制权的主张,因为被告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珠宝首饰、金银饰品、工艺礼品等的销售,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系被告将涉案美术作品复制于对戒上,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三万元人民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