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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替考 三考生被处罚金

  日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三起代替考试罪案件,该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罪名。依法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对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单处三千元至四千元不等的罚金。判决已于3月26日生效。

  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分别联系他人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安徽省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语文科目考试,后被监考老师发现。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陈某某、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刑事判决。

关键词: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