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傅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碎一面包车驾驶室后窗玻璃,盗得被害人手机等物品;同年9月,其进入一早点店,盗得被害人电动车一辆及现金20元,并将电动车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他人,其盗窃数额共计价值406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06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傅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第一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