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3个月又扒窃,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认定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3月26日判决生效。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于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同年10月其再次作案,2016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地下步行街一入口楼梯处,盗走被害人余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881元)。
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扒窃他人财物,价值88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盗手机返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