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西湖龙井,属绿茶,是我国十大名茶之一,因产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龙井村群山中而得名,至今有1200多年历史。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5年西湖龙井协会,在我市翠明茶行经营的位于康熙河市场的店铺,购买了茶叶若干,取得了翠明茶行提供的名片与发票,发现其销售的茶叶包装上,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的标识,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犯西湖龙井协会“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西湖龙井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且在市内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庭审过程中,翠明茶行辩称,其原本销售的系散装茶叶,只不过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提供了带有“西湖龙井”及“西湖龍井”标识的包装盒,且散装茶叶,以及包装盒,都能向法院提供合法的来源,因此认为他们被诉的行为,并不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原告西湖龙井协会的诉求,最终还是得到了生效判决的支持,只是在赔偿的金额上,被酌情定为18000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有关本案的疑问有很多,首先一个便是大众知晓的茶名怎么就成了注册商标?此处的商标,并非一般意义上我们理解的商标,而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明确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和保护等内容,这也就解释了一个大众都知晓的茶名,是如何变为受法律保护商标的过程。
其次,翠明茶行只不过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提供了带有“西湖龙井”标识的包装盒,且茶叶和包装都是合法取得,并非提供者,难道这也要被认定为构成侵犯商标权?但在本案中,翠明茶行不能证明被控侵权的茶叶,产自“西湖龙井”证明商标划定的生产地域范围,以及符合“西湖龙井”证明商标的品质要求,故其销售带有“西湖龙井”标识茶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后是关于金额的疑惑,本案中原告仅花费200元购得翠明茶行的茶叶,便可向法院要求翠明茶行承担5万元的赔偿,看似不太合理,但背后却凸显出驰名商标的重要价值。法院也是结合翠明茶行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性质及后果,经营规模等一并酌情考量,并最终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为18000元,当然赔偿金的多少并非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也自然不会是这个案子最大的亮点,如何用司法途径省时省力地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才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