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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律师支招,如何正确面对校园信贷

  案情回放:4月11日下午2时许,在泉州城东一高校旁的学生街某宾馆,熊先生的女儿、厦门华厦学院大二在校女学生如梦(化名),因卷入校园贷,不堪还债压力和催债电话骚扰,选择自杀。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支招,如何面对校园贷:

  首先,对于出借方,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那么作为借款一方应该注意些什么?

  第一,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是有规定的,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倍,即24%的利率,法院会保障24%利率以下的利息约定,但对于超过36%的利息,法院是明令禁止的。这也就意味在借贷过程中,如果利率高于36%的部分是无效的。

  第二,催债有风险,借款方如果采取不正当的催债方式就会从有理的一方变成违法的一方。这里我们以事件中出现的“裸贷”为例。那么,“裸贷”违反了哪些法律?

  (1)不管是否是女大学生本人自愿,这种抵押方式本身都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无效合同;(2)放贷人以裸照进行威胁,可能涉嫌敲诈勒索;(3)如果进一步将裸照进行公开,轻者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重者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的又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同时,由于照片中有个人身份信息,又可能侵犯个人信息,将照片中的身份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其次,对于贷款方而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款大学生应在合理范围和自己能力区间及时归还欠款,若自愿将涉嫌隐私的裸照质押给第三方,在认定侵权责任的过错划分时,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发现个人照片或身份信息被公开或贩卖的,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防止违法侵权行为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要看合同约定有没有违约金。如果有违约金,要看违约金是不是过高,按照规定,罚息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还。

关键词:信贷说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