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份,程某在安庆市大观区蔡山路双环宾馆附近看到郝某,程某以郝某和其哥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就对郝某进行训斥并在郝某的左脸重重打了一巴掌。郝某诊断为头部外伤,右踝软组织伤,支付医疗费1800元。事后,郝某报警,公安部门对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程某拒不赔偿郝某损失,故郝某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迎江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程某辩称,并未给郝某造成任何伤害,不同意郝某的诉求。
5月19日,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程某殴打郝某的行为及与郝某伤情的因果关系,安庆市公安局集贤路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确认,法院予以认定。由此给郝某造成的损失,程某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