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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可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回放:2009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0日,双方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随男方生活,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15年10月10日,胡天兰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石天然的抚养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委托市司法鉴定所对石天然与石光荣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市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石光荣与石天然无血缘关系。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母亲胡天兰,石光荣不再负担孩子的任何费用。

  2016年4月20日,石光荣诉讼,要求被告胡天兰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后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对孩子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且被告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原告对孩子非亲生系明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石光荣抚养子女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而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抚养费,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原告石光荣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对子女非亲生系明知,原、被告实际对子女进行了共同抚养,培养了一定的父子感情,孩子非亲生也给原告石光荣精神心理造成伤害,因此,法院酌定支持1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本案中,石光荣与石天然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石光荣也就没有义务抚养石天然,换一个角度讲,石光荣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应当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石天然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抚养子女的损失,合理合法。

  此外,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石光荣是受害者,当其知道与自己共同生活且抚养多年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时,所受的精神打击与摧残是无法言喻的,本案父母子女关系的错位,主要是由被告造成的,石光荣据此提出精神赔偿请求,亦具有法律依据。

 

关键词:损害赔偿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