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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低保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政策的托底作用,编密织牢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5月31日,安庆新闻网、安庆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得到消息,我市出台《安庆市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即日起我市正式将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低保范围。

  多年来,我市已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过,一部分居民家庭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由于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花费巨大,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无法获得社会救助。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这些因病致贫家庭通过对象认定和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据介绍,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需符合的认定条件为:一是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二是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是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相关规定的。

  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可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获得低保保障。为了加强对因病支出型贫困低保居民的动态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由乡镇(街道)每年对此类对象进行复审,已纳入低保的困难支出型居民需按照规定参加复审。《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7种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根据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不同程度的困难,意见明确了低保保障标准:对提出申请之月前连续12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低保金。《实施意见》同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对未纳入低保但符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条件的困难群众,予以及时救助。

关键词:安庆低保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