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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定受害人赔偿金标准 法官不辞辛苦辗转奔波调查取证

  19日,怀宁县法院调解结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针对此案的争议焦点——受害人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是按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还是按湖北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承办法官不辞辛苦奔赴上海,辗转奔波,调查取证,查清案情后又苦口婆心做双方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去年小年夜前夕,正值岁末年关,是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过年的高峰期。对于在上海打工多年的李某一家来说,这天却成为噩梦般的一天。当天,李某与其丈夫刘某及儿子、刘某父母一家五口从上海开车返回湖北老家,途经沪渝高速怀宁路段时,不慎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随后又碰撞到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护栏,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该起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及刘某近亲属将货车司机及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怀宁县法院对此案经过审理后,查明此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还是湖北农村居民标准。

  为了调查核实受害人生前是否已在上海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承办法官不辞辛苦,辗转来到刘某在上海的居住地和工作地点,并找到刘某在上海租住房屋的房东、出租房所在居委会及刘某生前工作单位负责人,多方证实刘某自2010年起即在上海务工,并且以其务工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承办法官认为,受害人刘某户籍登记虽为农民,但因其已在上海居住、生活多年,在上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查清案情后,承办法官又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万元的调解协议。

  至此,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