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法官。我的案件不需要立案了!”来自辽宁大连的王先生在电话中高兴地说。
5月中旬,怀宁法院立案庭收到从大连寄来的起诉状、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经立案法官审查后,了解到是一起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立案条件,本可以当即立案,但根据怀宁法院的常态化做法,此案更适宜诉前调解,于是暂缓立案,将其分流至诉前调解室。
调解室的两位特邀调解员拿到案件,根据诉状上预留的联系方式第一时间与被告取得了联系,一来了解案情,二来通过与其接触,相应调整调解方案。被告在电话中承认了借款事实,但对还款闪烁其词。
为确保调解能顺利进行,调解员以案释法,将普法教育工作深入家庭,与其父取得了联系,告知案件事实,晓以利害关系,其父当即表示愿意替儿子偿还借款,并承诺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原、被告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还款协议,被告很快偿还了原告借款10200元。调解员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至立案法官,并将邮寄材料退回原告,至此案结事了,未再“登记立案”。整个调解过程均由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负责协调完成,原告无需亲自前来法院办理,省却了往返劳顿与经济支出,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6月23日,怀宁县法院收到王先生寄来的绣有“热心服务、一心为民”的锦旗,对法院积极、高效地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表示敬意和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