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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知名商标为企业字号 合肥景田百岁山被认定不正当竞争

  案件回放:原告深圳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享有“景田”和“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曾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合肥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将“景田百岁山”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原告认为合肥景田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商业标识登记成立合肥景田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获取其竞争优势,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合肥景田公司: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其经济损失51万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告的“景田”和“百岁山”商标注册及使用均在先,并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被告企业名称注册在后,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被告有义务尊重原告的在先权利,以避免社会公众产生混淆,且被告所从事的行业与原告行业近似。因此,被告主观上具有造成混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肥景田公司将“景田百岁山”注册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深圳景田公司通过受让取得“景田”和“百岁山”商标所有权,该商标经过其多年的市场培育,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合肥景田百岁山公司将深圳景田公司具有较高商业信誉的商业标识登记为自己的字号,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使得有竞争关系的诚实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因此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