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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据 后又申请撤回起诉

  9月1日,太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陈某诉太湖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提供的一份核心证据是他作为项目经理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开发工程协议。案件受理后,法官在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发现,该土地开发工程协议存在两个版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协议上签字的项目经理不是陈某,而是另有其人。法官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与陈某取得联系,了解情况,陈某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出具了悔过书,同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考虑到案件性质系民事纠纷,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承办法官对陈某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后,裁定准许陈某撤诉。

关键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