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但因抵不住“好处费”的诱惑,三男子协助他人将部分赃款提取转移。近日,太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三被告人均被判处徒刑并处罚金。8月31日该判决生效并已交付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组织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福建省厦门市银行开户办理银行卡,在明知他人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专门给他人取款,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至案发,被告人刘某获利26万余元,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从中各获利约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取款,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等相应的判决。
法官释法:切莫贪图眼前利益,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本案中的三被告人为获取“好处费”,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户办卡,成为上游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最终人财两空、身陷囹圄。